近日,湖南省政府颁布了该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规定提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须在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
规定要求,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拟征地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告知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告知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征地告知书或公告书以及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是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时间、征地补偿标准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公告。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将方案在被征地所在的乡村、村民小组公告 3天以上,同时告知被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规定要求,对征地补偿费未按期全额支付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国土资源报》记者 贺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