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案件查处工作,提高执法监察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能力,黑龙江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近日制定并下发了《黑龙江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制度》规定,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是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是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三是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五是其他违法违规造成错案的情形。
此外,错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一是有受贿、索贿、以权谋私等徇私舞弊行为的;二是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三是干扰或阻碍错案追究工作的;四是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制度所列过错行为的;五是错案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六是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中国国土资源报》记者 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