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日前发文,提出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
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规划体系。首先,建立四级三类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矿产资源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设区市)级规划和县级规划。其次,明确各类矿产资源规划的定位。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规划是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核心,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是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强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作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在空间和时间上进行的统筹规划和安排。第四,有计划地推进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重要领域,根据需要可以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第五,抓好矿产资源区域规划。
文件强调,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与审批,实行矿产资源规划的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各级、各类矿产资源规划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导下进行,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有关管理办法,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管理,规范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工作。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委负责审批;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关系全局、涉及到需要国土资源部审批事项或中央投资的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其他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可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中国国土资源报》记者 吴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