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办事指南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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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办事指南
2011-03-11 |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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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一)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
(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四)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
(五)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
(六)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储量。”。
二、申报材料
(1)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以下简称“登记书”)一式四份;
(2)登记书电子文档(u盘,用后退还);
(3)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审查)意见书一份;
(4)矿产资源储量备案通知一份(原件或复印件);
(5)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一套(用后退还);
(6)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一份(复印件);
(7)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如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拍卖合同、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等的复印件)。
凡提交复印件的,须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三、办理程序
(一)申报
申报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申报(探矿权人应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申报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二)审查
同意受理的申报材料由矿产资源储量处负责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1)登记书、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和备案通知等材料的内容是否一致;
(2)登记书的各项内容是否符合填写要求。
四、工作时限
登记书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矿产资源储量处(028)87036197
投诉电话:省国土资源厅(028)87036180
网址:省国土资源厅 www.scdl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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