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1996年8月29日)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二)《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城市水源地、输油管道、输电线路、高速公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凡是压覆重要矿床的建设项目,必须附有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15号)。
二、申请条件
在四川省行政区内的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建设项目,经立项审批机关立项,建设单位可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内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
三、申报材料
(一)建设项目立项或可行性(预可行性)研究的审批文件以及需要开展压覆矿
产资源调查的依据文件;
(二)《四川省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调查表》
(三)关于调查xxxx建设项目影响区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的申请;
(四) 建设单位委托地质勘查单位对建设项目区域内开展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调查的委托书;
(五)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格证复印件;
(六)被委托地质勘查单位对具体经办人员的委托书(附身份证复印件);
(七)建设单位和勘查单位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八)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报件1、2、3、4、7、8均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
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一)、(二)、(三)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调查。
建设项目在甘孜州、凉山州、阿坝州行政区的,还需向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建设项目压覆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重要矿产资源采矿权情况。
(二)调查
省国土资源厅相关处室调查后在情况调查表上签署意见。
州国土资源局向申报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影响区内州国土资源局设置重要矿产资源采矿权情况书面意见。
(三)领取调查情况意见
窗口在办结的情况调查表上加盖公章,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在窗口领取省国土资源厅调查结果。
(四) 办理调查情况回复
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八)到省厅储量处申请办理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正式回复。
建设项目在甘孜州、凉山州、阿坝州行政区的,还需提供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压覆州设置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书面意见。
若建设项目影响区内存在重要矿产资源探矿权的,建设单位应提供该探矿权人是否已取得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时限
窗口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出具情况调查表。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028)86939849
省政府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028)87036196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国土资源厅:(028)8703618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国土资源厅:www.scdlr.gov.cn
说明: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