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办公室文件
川项目办〔2011〕06号
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完成时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项目承担单位及核查成果初审、单矿种汇总单位: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我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通过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各项目承担单位近一年半的艰苦努力与辛勤劳动,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其工作进度和成果质量与部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为加快进度,提高质量,确保如期完成我省此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矿种核查任务完成时间及要求
(一)6月25日前提交铝土矿、磷、稀土及钾盐4个矿种所有修改合格的矿区核查成果资料(包括成果报告和成果数据库,下同),并完成省级汇总成果初审。
(二)
(三)
(四)8月30日前提交锰、铬、镍、钼、银、锂、锡、硫铁矿、萤石、重晶石、镁11个矿种所有修改合格的矿区核查成果资料,并于9月15日前完成省级汇总成果初审。
二、矿区核查成果审查程序和初审单位
(一)审查程序
审查分核查成果数据库预审、核查成果报告初审、核查成果数据库初审和核查成果评审四个步骤,四个步骤依次进行。
1.核查成果数据库预审
按照技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矿区核查收集的资料建立核查矿区数据库,由厅信息中心组织数据库预审。在报省预审之前,项目承担单位应自检其数据库通过部发的检查程序。
2.核查成果报告的初审
项目承担单位用预审数据库通过的数据,编制矿区核查报告并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内容补充录入数据库后形成供初审使用的矿区核查报告,并将核查成果报告和数据库按主矿种报相应的成果报告初审单位初审(审查单位和联系方式附后)。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初审单位的审查意见修改核查成果报告和数据库,直至合格。
3.核查成果数据库初审
项目承担单位将核查成果报告初审通过的报告和数据库报厅信息中心进行数据库初审。在报省初审之前,应自行检查核查成果报告与数据库的一致性,并确保数据库能通过部的检查程序。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厅信息中心的审查意见修改数据库,直至合格。
4.矿区核查成果的评审
在通过核查成果报告和数据库初审的基础上,由省项目办组织专家对矿区核查报告和数据库进行综合评审。
(二)矿区核查成果报告和成果数据库初审单位及联系方式
1.矿区核查数据库预审和成果数据库初审单位均为厅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28-87039219,联系人:刘利萍,13980554601,电子邮箱:83848212@qq.com
2.铝土矿、铁矿
矿区核查成果报告初审单位:四川省地勘局106地质队,联系电话:13880483296 ,联系人:李帆,电子邮箱:45752619@qq.com。
3.稀土
矿区核查成果报告初审单位:四川省地勘局113地质队,联系电话:13548358321,联系人:唐建民,电子邮箱:740292119@qq.com。
4.磷、硫铁矿、萤石和钾
矿区核查成果报告初审单位:四川省化工地质勘查院,联系电话:13608078397,联系人:卢贤志,电子邮箱:luxianzhi44@126.com。
5.金、锰、锂
矿区核查成果报告初审单位: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水文工程队,联系电话:13982286739,联系人:张姚,电子邮箱:695524176@qq.com。
6. 煤
矿区核查成果报告初审单位:四川省煤田地质局华源公司,联系电话:15828491450,联系人:徐小明,电子邮箱: 506474252@qq.com。
7.铅锌、银
矿区核查成果报告初审单位:乐山佰瑞德矿业公司,联系电话:13688324315,联系人:段云裳,电子邮箱: 251149474@qq.com。
8. 铜、镍、锡和镁
矿区核查成果报告初审单位: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联系电话:13980074668,联系人:牟明海,电子邮箱: 41361946@qq.com。
三、其它事项
(一)矿区核查成果数据库预审、核查成果报告和成果数据库的初审及核查成果评审工作流程和内容详见《四川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审查验收工作流程及要求〉的通知》(川项目办[2010]3号)。
(二)各矿区核查承担单位一是要保证修改成果报告和数据库由原编制人员完成,二是地质报告和数据库修改人员要相互配合,集中时间、全力以赴,在确保经修改的成果报告与经修改的成果数据库完全一致的前提下,争取一次性修改到位。三是要指定专人负责与成果审查单位、省项目办及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联系,随时交换解决审查修改中遇到的问题。
(三)各矿区核查成果初审单位一是要按矿种与项目承担单位,衔接好集中审查的时间,并在审查期间组织专家抓紧审查,集中提出意见,争取审查意见一次性交换到位。二是指定专人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省项目办及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联系,随时交换解决审查修改中遇到的问题。
(四)省项目办一是要落实专人负责项目承担单位、审查单位及厅储量处、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的联系,随时向厅储量处报告单矿种汇总进展情况,同时认真做好审查单位与矿区核查单位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向厅储量处和市(州)国土资源局及通报矿区核查成果报告和数据库的审查、修改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二是应及时向厅储量处提交矿区核查报告评审和单矿种汇总报告初审的方案。三是要安排专人负责核查成果资料的汇集和上交。
(五)凡是因工作不负责、实施不到位,未在要求时间内提交经审查合格的核查矿区成果报告和数据库的单位,省厅将暂停受理其储量评审、备案、登记及压覆矿产调查审批等事宜,并全省通报批评。
四川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办公室
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代章)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