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0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各直属单位:
国土资源部于
一、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针对不同对象,开展宣传培训工作,以便使有关部门、单位和汇交人更全面地了解《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二、区别不同情况,做好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条例》实施以后形成的地质资料,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汇交、保管和利用。《条例》实施以前形成的地质资料,在2002年开展地质资料清理保护工作的基础上,按照部的统一要求补交和利用。
三、强化地质资料统一汇交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内部会审制度中,加强对各类项目地质资料汇交情况的审查把关。
四、加快地质资料馆的各项建设。要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赋予地质资料馆的职责和任务,理顺公益性地质资料馆管理体制,配备必要的信息处理设备和人员,加快地质资料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为电子文件验收、网上汇交、查阅打好基础。
五、加强地质资料的利用服务。地质资料馆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目录外,馆藏地质资料目录应在2003年3月底前上网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要把为培育完善矿业权市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地质资料服务作为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时,矿权人需要矿产地有关地质资料的,应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服务工作,有关地质资料的复制费用由探矿权、采矿权受让人承担。
六、切实加强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清理与《条例》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七、继续做好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规定了应汇交的实物资料范围,实物资料的汇交细目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在部对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清理之前,现存实物地质资料继续由现保管单位保管。
为促进《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推动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部将于今年下半年对各地宣传实施《条例》和《实施办法》情况以及对部所提要求、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