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联合出台《德阳市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生态修复工作机制(试行)》,明确了牵头、协调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生态修复相关事宜。
一是明确责任机制。公检法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成立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生态修复协调小组,相关工作实行分工负责、相互协调原则。
二是明确生态修复适用范围、方式。生态修复适用于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他活动毁坏林木,引发森林火灾以及单位破坏环境资源等犯罪案件。生态修复采取自行修复和缴纳生态修复金由相关部门负责修复两种方式。
三是明确生态修复协议签订事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发生后至刑事判决作出前,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的组织下,议定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主体缴纳生态修复金,或进行补植复绿修复受损生态的协议。
四是明确生态修复协议的履行及检查验收。已签订生态修复协议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补植林木责任人应当于当年或下一年的植树季节,根据生态修复协议的约定,按质按量完成补植任务,并通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