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申请条件
(一)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由有资质单位提交的地质勘查报告及附图。
(三)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四)符合矿业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或矿业权设置区划。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准备一式四套,提交一式一套(其余三套待批准后,由申请人报送所在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及申请人留存),并提交电子文档(所有要件为原件扫描件刻录光盘):
(一)《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可在采矿权电子报盘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或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该资料提交一式四套)。
(二)申请划定XXX矿矿区范围的报告。
(三)经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或矿业权设置区划复印件。
(四)XXX矿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依据储量计算图将拟申请的矿区范围以平面直角坐标桩点连线标绘于该图上,比例不小于1/1万,该资料提交一式四套)。
(五)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有资质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查明储量登记书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或XXX矿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
(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含文字报告和图纸,可企业自行编制)。
(七)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矿区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有无违反矿法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自然或文化遗产保护区、地质公园、基本农田及重要工程项目等情况的意见。
(八)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九)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及勘查出资人证明材料复印件,需缴纳探矿权价款的,应提供交款凭据复印件。
(十)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提交协议出让申请相关资料。
(十一)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提交鉴定意见书、鉴定证书复印件。
(十二)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企业法人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企业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以上申请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或委托下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划定矿区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向申请人出具加盖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书面通知书。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补正资料、举行听证等所需时间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书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八、数量限制
无。
九、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十、 办理地点
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
十一、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028-86939849
(二)网上办事大厅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国土资源厅:www.scdlr.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效能投诉中心:028-896960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省国土资源厅监督举报电话:028-87036162
十二、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