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二)《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9号)
二、申请条件
(一)探矿权人在前期勘查工作中,必须履行了法定的各项义务;
(二)探矿权人通过勘查工作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其储量报告经确认登记;
(三)探矿权人已终止地质勘查工作,并汇交提交地质成果报告。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9号)
三、申报材料
探矿权保留申请要件及电子文档格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注意事项 | 是否必备 | 格式要求 | 备注 |
1 | 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 | 国土资源部探矿权报盘软件录入 | 是 | TXT | 报盘文件 |
2 | 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 |
| 是 | 原件扫描 (详见1-6-1) | |
3 | 申请区块范围图 |
| 是 | 原件扫描 (详见1-1-4) | |
4 | 勘查许可证原件 |
| 是 | 原件扫描 (详见1-2-2) | |
5 |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 是 | 原件扫描 (详见1-1-5) | |
6 |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
| 原件扫描 (详见1-1-5) | |
7 | 储量评审中心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矿产资源查明储量登记书复印件 | 首次申请保留的提供 |
| 原件扫描 (详见1-6-2) | |
8 |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 首次申请保留的提供 |
| 原件扫描 (详见1-4-2) | |
9 | 地质勘查报告及附件 | 首次申请保留的提供 |
| 鲜章的页面原件扫描 (详见1-6-3) | |
10 | 上一勘查年度探矿权年检报告 |
|
| 原件扫描 (详见1-2-4) |
注:勘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必须提交在有效期内交过资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凭证(一次性告知书或探矿权不予受理通知书)。探矿权报盘软件下载地址:http://www.mlr.gov.cn/bsfw/xzfw/xz/kyq/
以上申报材料须提供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每项电子材料做成一个单独文档;纸质文档为复印件的,加盖单位印章。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对于要件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中写清楚不予受理的理由;要件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登记的决定,对须缴纳相关费用的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有关费用后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勘查许可证。
(三)经公示有异议的,调查核实予以确认。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国务院第240号令《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二)承诺时限:28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四川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地质矿产局关于全省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3]63号。
(二)收费标准:
探矿权使用费:第一勘查年度至第三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七、审批决定证件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十、 办理地点
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
十一、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028-86939849
(二)网上办事大厅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国土资源厅:www.scdlr.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效能投诉中心:028-896960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省国土资源厅监督举报电话:028-87036162
十二、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