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21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关于做好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7]101号)、省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川府发[2001]23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准地价更新、平衡和标定地价评估工作建立和完善地价管理体系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1]168号)、《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等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程的规定,城镇基准地价使用三年以上,应对其成果进行全面更新;因城镇局部条件变化,引起土地质量发生较大变化的,应结合市场资料、土地收益等进行修正和评定。本次城镇土地基准地价调整的范围是以《彭山县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及“彭山县城市总体规划图”确定的范围为依据,根据实际情况来划定的。包括凤鸣镇、彭溪镇和灵石镇三镇,整个调整范围面积为27.0平方公里。其中凤鸣镇纳入评估范围的是成高速以东,岷江西西的区域,彭溪镇纳入评估范围的是詹家碥、赵家碥以南的区域,灵石镇纳入评估范围的是兴文监狱(包括)以北的区域。 以彭山县城区现有地价动态监测平台为基础,对彭山县城区现行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成果进行调整,以使其地价水平更加符合当地地产市场状况。
彭山县城区2009年基准地价表
级别
土地类型 |
I级 |
II级 |
III级 |
IV级 |
V级 | |||||
元/m2 |
万元/亩 |
元/m2 |
万元/亩 |
元/m2 |
万元/亩 |
元/m2 |
万元/亩 |
元/m2 |
万元/亩 | |
商服 用地 |
1845 |
123 |
1050 |
70 |
825 |
55 |
675 |
45 |
540 |
36 |
住宅 用地 |
750 |
50 |
675 |
45 |
600 |
40 |
525 |
35 |
/ |
/ |
工业 用地 |
225 |
15 |
180 |
12 |
/ |
/ |
/ |
/ |
/ |
/ |
基准地价定义:
1、估价基准日:2009年6月30日;
2、土地使用年期:40年(商服用地)、70年(住宅用地)、50年(工业用地);
3、容积率:2.0(商服用地)、2.0(住宅用地)、0.6(工业用地);
4、开发程度:宗地外“六通”(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宗地内“场平”;
5、权利状况:出让用地,无他项权利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