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厅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国土资源信访复查复核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38号),以依法规范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活动,着力提高信访复查复核办理质量。这是省厅继2009年1月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来,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省级复查复核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对信访复查复核工作程序和办法的进一步细化、扩展和规范,在实际工作中有更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通知》明确了国土资源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及时、高效、方便信访人;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制宣传和疏导教育相结合。《通知》对复查复核的申请程序、申请期限、申请形式和内容、申请权利的放弃等进行了规范和明确。《通知》要求要严格把好复查复核的审查和受理关,明确了经审查不予受理的八种情形,终止办理复查复核的相关情形。同时强调了对已复核终结仍以同一事由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再受理告知书。
《通知》对如何依法、按程序做好复查复核办理工作,特别是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和立卷归档工作,作了详细的要求和明确,确保复查复核事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规范、档案完备,在实体和程序上全部到位,不留瑕疵,并经得住检验。
《通知》还明确,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终结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联席办,做好疏教育和稳控化解工作,确保信访人息诉息访、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