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更好地发挥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188-1号),省厅对《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停止执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59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第三批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停止执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129号)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上两次清理以后至2015年7月底厅单独或牵头制发有关土地、矿产、地环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5年第1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8件,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54件。其中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时间为本通知印发之日,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属转发类的只限于停止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贯彻意见。现将相关目录予以印发。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