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8日签署第526号国务院令,公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共九章八十条,分为总则、过渡性安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恢复重建的实施、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条例规定,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条例对过渡性安置地点的选择提出了明确要求,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和隐患等情况;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以及河势和水文情势、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影响情况。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和乡村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
条例对政府在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具体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等恢复重建。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源自:《中国国土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