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
成交 确 认 书
竞得 人:廖红梅
宗地 号:2011-07-4
宗地位置:新城区陈家湾(加气站旁)
大英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大英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
成交 确 认 书
出 让 方 |
大英县国土资源局 |
地 址 |
大英县蓬莱镇金地路 | |
竞 得 人 |
廖红梅 |
地 址 |
遂宁市西山北路238号 | |
成交时间 |
2011年10月12日 |
成交地点 |
大英县国土资源局二楼交易大厅 | |
竞得地块位置 |
新城区陈家湾(加气站旁) | |||
规划地块面积 |
6283.84平方米 |
土地用途 |
停车、洗车场用地 | |
使用年限 |
40年 |
宗地编号 |
大国土资告〔2011〕7号中的 4 号 | |
成交地价 (人民币) |
柒佰万元/宗 |
地价总额 |
柒佰万元 | |
应交佣金 |
贰拾万零伍仟元 |
地价及佣金总额 |
柒佰贰拾万零伍仟元正 | |
已交保证金 (人民币) |
贰佰叁拾万元 |
余款缴付时间 |
按拍卖须知第 九 条规定付款。 | |
出让方与竞得人约定事项 |
一、竞得人以自然人身份竞得该宗土地后,若须以公司名义进行土地开发办证的,必须在拍卖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并完善相关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超过规定期限再要求更改为以公司名义进行办证的,将按转让土地办理。 二、竞得人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竞得人在签定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不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同》或签订后不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均作违约处理。 竞得人违约后,出让方可以取消竞得人竞得资格。同时,竞得人须承担如下责任: 1、竞得人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2、竞得人必须按照成交价的20%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 3、出让方另行出让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格低于原成交价的,竞得人必须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 | |||
出让方法定代表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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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得方法定代表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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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方授权委托人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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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得方授权委托人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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